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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31民初4262号
原告:江西顺龙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地址:于都县罗坳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黎其国
委托代理人:段广东,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生。
委托代理人;王富春,系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83号永佳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段先龙。
委托代理人:王官华,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生,特别代理。
原告江西顺龙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龙服装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二建公司)、广东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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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龙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广东、被告北京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富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莞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龙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维修费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维修费变更为15万元;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北京二建公司承建原告厂房建设,双方于2018年6月29日订立《标准厂房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项目包括1-8号厂房、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质量保修等。其中协议第6条第7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即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对施工质量负责保修2年。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即原告通知乙方要求进行维修,乙方未能按时进行的,甲方可以自行对外发包维修,所产生费用可在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被告北京二建公司承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他人,其中将厂房门窗工程分包给被告莞龙公司。后厂房建成。
2020年5月5日下午4点半前后,大风破门而入,由下往上冲破原告厂房屋顶,2、3、4、5号厂房屋面部分受损。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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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用为20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北京二建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修复受损屋面。被告北京二建公司以厂房屋面受损系被告莞龙公司安装的门窗质量问题所致,拒绝承担修复责任,并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在厂房屋面受损事件中各自的应承担的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北京二建公司辩称,针对顺龙公司厂房工程,2-5号厂房已经经过验收并移交给顺龙公司安装水洗设备使用,2020年5月5日厂房屋面系由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造成受损,并非我司施工质量原因,不在质保范围。根据施工合同第39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本身的损害及运至工场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关于2020年5月5日不可抗力气象资料可以证实。3.2-5号厂房在2020年1月23日由设计、业方、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说明我司施工内容时完全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交付后顺龙公司经过自身选样板后,指定推荐的施工单位,在气象灾害预警及发生前也没有对门窗做好使用防范措施,在使用保护上有重大责任,再加上不可抗力天气,责任理应由顺龙公司承担,与质保责任无关。4.我司在事发后第三天发文致顺龙公司是恶劣的不可抗力天气造成并说明维修费用由顺龙公司承担,顺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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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异议,还咨询我司和门窗单位维修费用,当时已默认为不可抗力事实。5.我司认为顺龙公司是以本案事件为由拖延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现以屋面没有维修为由对我司上报的结算一直拖延不给予审核确认,也不支持相应的工程款,从2020年1月8日至今已超过期限9个月,抛开不可抗力因素,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玉质保维修也不能互为因果,顺龙公司已严重违约。
综上,我司请求法院根据不可抗力的事实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法院要求顺龙公司按合同履行,支付结算的2-5厂房结算工程款。
被告莞龙公司辩称,我原来给业主做过门窗,做之前把样品给他们看过。门窗被大风吹掉了,就打电话叫我维修,也承诺给我费用,做好之后,又不给我钱,说质量问题,其实是大风的问题,我赔偿不了,我要求被告支付我的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企业登记信息;2承包协议;3.房屋损害照片;4.厂房建筑图纸;5钢结构维修合同和电子回单。
被告北京二建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于都县党务公开网记录的2020年5月5日天气情况;2.2020年5月5日气象局发布的视频记录;3.网上发布的视频;4.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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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收合格证据;6.2020年5月7日赣州市发文记录;7.结算工程款和支付证据;8.2020年1月8日,原告收到北京二建公司的结算书;9.2020年4月23日,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催告的结算审核;10.2020年5月18日,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对结算的发文;11.2020年8月6日,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对结算再次发文。补充证据:气象局证明材料,技术相关规定、施工图纸。
被告莞龙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2.大风视频(庭审后未提交光盘)。
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并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作出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9日,原告顺龙公司将位于于都县罗坳工业小区内的厂房发包给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建设单位(甲方);顺龙公司,承建单位(乙方):北京二建公司。工程名称为:顺龙公司1-8号厂房,建筑面积约46362.4平方米,工程范围:深圳星蓝德工顾问有限公司设计,设计图纸包含的1-8号标准厂房全部工程项目及内容,由乙方总承包施工(包括土建和钢结构的全部工程内容包工包料),具体见施工图纸及报价清单附件。工程总造价(含税)总价42189784元,工程分两期,一期先建1-4号车间(4个),二期建5-8号车间(4个)。保证金:剩下的3%余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和维修金,两年履行保修义务后无息返还。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两年,在保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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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负担全部费用;甲方通知乙方要求进行维修,乙方未能按时进行的,甲方可自行对外发包维修,所产生费用在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钢结构部分甲方允许乙方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因工程分包,甲方不额外支付工程总价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乙方对分包第三方履行分包工程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不限与按期保质完成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工伤、致第三人损失等安全责任)。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对承建的8个厂房进行了施工,对厂房的门窗部分工程,经原告推荐,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将该部分门窗工程分包给被告莞龙公司负责施工。之后,全部工程完工后,2020年1月13日被告北京二建公司承建的厂房工程通过了建设部门竣工验收。
2020年5月5日下午15时-16时,罗坳镇极大风速为17.9米/秒,于都县局部乡镇出现冰雹天气。原告顺龙公司2、3、4、5号屋面受损。原告方通知被告北京二建公司,2020年5月7日,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向原告发文,该文载明内容为:事由为关于江西顺龙服装水洗厂房项目因不可抗力破坏相关事宜。内容;春节前2、3、4、5厂房已经验收完毕并交付贵司使用,2020年5月5日项目所在地遭到冰雹、台风侵袭,导致该四栋厂房屋面、卷闸门、铝合金窗及生活区活动板房,围挡遭到严重破坏(见附图),具体损失如下:1.四栋厂房屋面粗略估计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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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2.二号厂房卷帘门2处;3.二号厂房卷帘门2处;4.四号厂房卷帘门3处,铝合金窗4樘;5.五号厂房卷帘门5处,铝合金窗4樘;6.活动板房损坏面积约60平米,围挡损坏约10延米。以上损坏量以现场维修为准。冰雹、台风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遭到的破坏。对已完工程因不可抗力遭到的破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由贵司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我司配合维修。发出单位: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期间,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向原告多次发文催要剩余工程款,原告未支付。
原告厂房受损后,2020年11月3日,原告与案外人阙洪才签订了《赣结构屋面维修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内容为乙方承接甲方位于罗坳工业元小区内的标准厂房钢结构屋面(因门窗质量问题导致气流冲顶)维修,乙方包工包料安装施工。按甲方提供的钢结构屋面施工图及现场施工组织施工。施工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11月30日。本合同实行总价包干,包干价(含税)150000元。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100000元,维修合格验收后支付50000元。质量保证:此包干总价和维修安装内容是确保乙方解决屋面损坏问题的一次性措施。乙方维修后钢结构屋面要到达设计要求,确保不变形、不渗水。2020年11月7日,原告顺龙公司向阙洪才转帐支付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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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维修费用问题,原、被告协议未成,原告提起诉讼,遂成本诉。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2、3、4、5号房屋屋面受损程度、修复费和受损原因进行鉴定。本院对外委托江西昌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函,委托事项中修复费用鉴定,超出了该机构的许可范围(该机构属于工程质量鉴定类别)只对受损原因鉴定。2021年7月26日,江西昌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做出了昌盛[2021]鉴字第0302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江西顺龙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厂区内的2、3、4、5号厂房屋面受损原因是门窗、屋面板的实际做法不能满足《建筑工程技术规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原告顺龙公司缴纳了15000元鉴定费。原告对鉴定无异议。被告北京二建公司认为屋面技术规程没有明确指明具体条款,荷载的规程和施工没有关联性,如果有问题是图纸的问题。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的资质,鉴定人员具有建设工程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顺龙公司与被告北京二建公司签订的《标准厂房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按协议约定,被告剩余的3%工程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和维修金,两年履行保修义务后无息返还。本案中,被告承包了原告的厂房工程,虽然经验收合格,但厂房屋面受损原因是门窗、屋面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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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做法不能满足《建筑工程技术规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造成损害,因此,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应承当房屋屋面受损的修复的义务。被告莞龙公司分包了门窗的部分工程,因被告莞龙公司门窗同样不能满足《建筑工程技术规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应与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修复责任。因两被告拒绝修复,应承担原告自行修复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修复费用15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顺龙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支付屋面、门窗修复费用计人民币150000元。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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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90********】
审 判 长 严继东
人民陪审员 曾红英
人民陪审员 肖新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