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6财保59号
申请人:四川标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9号5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滕东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标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滕东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滕东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9757元(户名:枣庄市滕东机床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滕州市支行,账户:16×××14)。现成都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四川标普科技有限公司也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以保单保函方式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滕东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9757元(户名:枣庄市滕东机床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滕州市支行,账户:16×××14),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标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