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州市墅区人民法院

 

事调

 

                   2010)杭拱商初字第709

原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二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衢州街19-1号3层西侧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系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70000元。

二、如被告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应付款的,原告***放弃诉状中的其他诉请。如被告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应付款的,原告***有权利按照90000元的总标的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一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