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商初字第57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深泽乡深泽四区陈大43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衢州街19-1号3层西侧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朗恩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炼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斯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