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五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5民终3429号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福建五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江水电建设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经市政管理公司与张坂镇政府协调,张坂镇政府同意将案涉房屋列入征迁范围,将房屋拆迁,并按照征迁方案进行补偿,其已看过初步的拆迁补偿方案,张坂镇政府要求其撤回起诉,经过考虑,其同意撤回起诉为由,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10737元,减半收取5368.5元,由***负担(多预交的5368.5元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7元,减半收取5368.5元,由***负担1789.5元(多预交的8947.5元予以退回),由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89.5元(多预交的8947.5元予以退回),由福建五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89.5元(多预交的8947.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峥 审 判 员 黄有志 审 判 员 郑玉蒜
法官助理 吴一凡 书 记 员 康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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