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延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福建五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号为10500043206832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行为建行滨江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申请人为福建五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平县农业局)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五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翠
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
人民陪审员 林 怡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