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沈明中与某某、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447号
原告:沈明中,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海,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况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中与被告***、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明中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明中撤回对***、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结后,一并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