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湖浔民保字第18号
申请人: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31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费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伟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昊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黄湾镇枕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吕良杰。
申请人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浙江昊能光电有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昊能光电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昊能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凯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