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与嘉兴德林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湖浔商外初字第3号
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31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费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伟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德林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允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琼,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德林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德林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德林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20元,合计受理费人民币1884元,由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建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