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3223号
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梅家漾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费雪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富士美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群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