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48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庄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杨楼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庄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胜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