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齐赢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117号 原告: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统-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080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淮,男,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赢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淄博天隆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贏路西首69号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区研发楼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934434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36705053740。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赢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淄博天隆旦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22194.76元、利息198183.00元(自2016年5月11日至2022年7月1日)及至全额付款之日的利息(合计:1020377.76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承接施工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1#2#的厂房工程及室外配套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现上述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经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审计,1#2#厂房工程审定结算值为42316698.55元,室外配套工程审定结算值为5529789.32元。经原告与被告方对账,甲方供材为20804293.11元。原告在向被告出具发票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齐赢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淄博天隆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第37.1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9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