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629号
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3080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新村路与**路交叉路口筑泰商城10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150429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7141.9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7141.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