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536号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街1号创业大厦18、19层。
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080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新村路与**路交叉路口筑泰商城10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1504298Y。
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2548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5480.6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225480.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