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901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080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新村路与**路交叉路口筑泰商城10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150429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庄园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37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