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91民初1078号之一
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盘锦生源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总经理。
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生源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2018年9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盘锦生源环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0元,由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