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龙安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龙安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鑫沙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03民初72号
原告:双鸭山市龙安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双鸭山鑫沙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消防队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双鸭山市龙安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鑫沙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龙安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双鸭山市龙安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