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8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河北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裕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