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52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18号1栋。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远,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