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52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18号1栋。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远,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