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霖,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创孵化园C座1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