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123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创孵化园C座1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解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菲菲
书 记 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