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2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个体,现住东丰县。
被执行人***,汉族,个体,现住东丰县。
被执行人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执行人***、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