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淮法非诉行审字第54号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申请人奇乐娃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双福村施舍片40.26亩耕地建设厂房。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13)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公司处以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536800元;3、责令你公司退还占用的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2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孙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