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黔05执恢6号
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科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首次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按规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科技局履行完毕全部执行案款并缴纳完毕执行费、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