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4执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婷婷,内蒙古润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地址: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林显阳,职务:校长。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524执9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鹏飞
审判员  包丰华
审判员  梁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