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3872号之一
原告:苏州***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旺米街66号。
法定代表人:齐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政,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内蒙古润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内蒙古润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38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81000元的财产。后被告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标的款专户提供了481000元作为担保。被告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的担保已达到原告申请的保全标的额,故对被告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被告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48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