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湄潭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
委托代理人:肖波,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湄潭县教育局,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
法定代表人:李魁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江苏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湄潭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并冻结了湄潭县教育局名下两个账户,其中贵州银行尾号为0481的账户内冻结了88750.29元,但申请人不同意扣划该款。工商银行尾号为7724的账户系湄潭县教育局用于交纳党费的专用账户,不宜冻结。除此之外,湄潭县教育局无其他账户;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湄潭县教育局名下有五十宗不动产,其中有两宗土地为湄潭县抄乐中学和抄乐完小的运动场,系教育用地,无法处置;位于泽西路的两宗地为湄潭县教育局两馆一中心,分别系教育局、图书馆、文化馆三家单位的办公楼,无法处置;位于湄江街道兰江社区、中山用地,属教育用地无法处置;其余四十三宗不动产为湄潭县教育局下属各学校的公租房,属于教育用地。本院已对该四十三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处置,对于该公租房的租金,属湄潭县财政非税收入,直接缴纳进国库,无法冻结。
四、通过车辆登记机关查询,湄潭县教育局申报的贵C×××××号丰田越野车未登记在湄潭县教育局名下,无法处置;
五、已对被执行人湄潭县教育局的法定代表人李魁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雪梅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