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1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8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3月31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2月06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阜新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139号8门紫金财富广场708门。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阜新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2022)辽0911民初944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期限一年。 如财产查封到期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