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1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感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茂业城**。
法定代表人:舒清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v>
法定代表人:万锡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感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7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感知电梯有限公司14593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无锡感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14万元了结本案纠纷。具体付款期限: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于每月28日前向无锡感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二、若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支付,无锡感知电梯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结欠金额145935元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219元减半收取为1609.5元,由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9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感知电梯有限公司。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司法查控系统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7544.5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47544.50元。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7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诸庆文
审判员 周 强
审判员 陈京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