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485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长江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8847448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83.300475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83.300475万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