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37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系枣庄市市中区广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
一审被告: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天安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商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自行填写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留地址及通讯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邝 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