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耿德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德国,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中区税郭镇驻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士峰,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东方润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税郭镇南安城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永安镇长江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耿德国、***、***、***、***、***、***、***、耿德义、扬瑞义、***、**、*学良、***、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枣庄东方润昇实业有限公司、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枫
审判员***
审判员*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