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枣庄市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宫士峰,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东方润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枣庄东方润舁实业有限公司、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及上诉人***、***、***、***、***、**、***、***分别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枫
审判员杨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