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丽,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中国,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宫士峰,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东方润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丽、***、***、陈中国、***、***、***、***、***、***、***、***、***、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枣庄东方润昇实业有限公司、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枫
审判员***
审判员*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