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6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铜钟街广裕小区10幢4-7号。 被执行人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县新台子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21执恢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党 宏 执行员 *** 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