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众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07440J),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关仓,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166150C),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iv>
法定代表人:樊兆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益铭,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津仲调字第0279号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2000元,执行费为14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2000元,若未如期足额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0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捷
审判员  王远宝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