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07440J),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1号楼749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占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关仓,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166150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樊兆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2019)津仲调字第0277号调解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34759元,执行费77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汇报财产;
2、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证券、无保险等财产线索;
3、2020年9月1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2020年9月1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9月21日,本院前往东丽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因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7、在另案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樊兆强未果;
8、2020年9月28日,本院通过短信对被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其未予回复,但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海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