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俞忠良、***与***、嘉兴市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俞忠良、***与***、嘉兴市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04号
原告俞忠良。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嘉兴市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忠良与被告***、嘉兴市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忠良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忠良承担。
审判员鲁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