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2848号

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号401F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9E723D。

法定代表人:黄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黄啊婷,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8号小二楼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7502856XG。

法定代表人:柳奎仁。

本院受理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9月14日,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