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372号之一
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8号小二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9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立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