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4547号
原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7500765。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张某2,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0747184962。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荣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小璐
书 记 员 田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