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8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管益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5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8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士和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陆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葛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