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邹城市第一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45号
原告: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德福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管益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明,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第一实验小学,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桥上庙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佺,该学校校长。
原告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第一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8元(原告已预交1949元),减半收取计1949元,由原告江苏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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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赵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