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品盛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宝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235号
原告:青海品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310890029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昆仑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运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1259X,住所地:,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v>
法定代表人:李国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品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品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品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品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青海品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茸茸
书记员 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