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星七让什加,男,1981年11月8日生,土族,青海省互助县村民,住海北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宝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1号1幢1131、113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125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星七让什加因与上诉人青海宝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2018)青22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星七让什加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表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但未申请减缓免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星七让什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措毛
审判员王宪恩
审判员***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孔繁春
书记员夏吾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