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22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海晏县国土资源局,青海省海晏县三角城镇海湖路,法定代表人:***,国土资源局局长。
被执行人:青海宝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1号1栋11311132室,法定代表人:***,青海宝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申请人海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宝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晏县国土资源局以申请标的额计算错误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223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宏
审判员娄仲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