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7-27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三区5、6号楼2层207房间,注册号:110106014822012。
法定代表人吴志远。
***与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新劳仲案字(2015)第8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6000元,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讫;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生效后,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京0106执1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审判员 赵 乾
二Ο一六年七月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