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执1009号
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5层0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三区5、6号棂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远。
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04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04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凤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