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仲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10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三区5、6号楼2层207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志远。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6)京0106执2362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西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赵 驰
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 艳